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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解决工程的僵局与困境

作者:宋丹丹 时间:2022/3/29 15:02:41 浏览:1171次

 

近些年来,由于疫情导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延迟工期等现象频发,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备受瞩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诉讼标的额大、诉讼时间长、牵涉主体较多等特点,而在这类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称之为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其效力问题的多种可能性值得探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外,还有其独有特点。

一、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对于建筑行业的承包人,必须有行业的准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

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时,会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及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于挂靠有明确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对挂靠行为作了详细界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三、须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见,若进行上述项目的施工,必须满足法律的强制规定。在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具体项目做了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对中标无效的具体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

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现象较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承包人低于成本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综上,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对于合同的效力应严格审查,在一些情形下也可加以利用。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商不合格,可重点审核合同效力,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合同。再如发包人追究承包人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也可重点核查合同效力,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受违约条款的限制。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可重点关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许会有意外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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