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兴 时间:2022/3/29 15:05:05 浏览:1096次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一种无形的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保持优势地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会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判断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新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首先在经营范围上,因实践中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比比皆是,故除应形式审查原单位与新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外,还应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如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其次再考虑地域、期限等问题。只有全面的实质审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违约,一般都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一旦劳动者违约,将面临巨额的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依此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的,最终仍要以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同时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签订不平等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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