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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之差额补足承诺的法律认定

作者:申宇飞 时间:2022/3/21 16:43:53 浏览:1134次

 


       增信措施,简单的理解就是增加信用。当一家企业想要到银行办理经营类贷款时,由于企业的信用等级不足,贷款的金额较少、利息较高,企业会引入担保公司或者优质的企业来为自己贷款做担保,增加企业的信用等级。增信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提升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从而来减轻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证借款人能在期限内完成本息偿还的责任。增信措施在信托贷款,债券发行,银行贷款的金融业务中被广泛应用。

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的一种,是指差额补足权利人在未达到投资目标(既包括投资端的投资目标,也包括投资载体的出资人的预期投资收益等)或未实现债权时,针对预期目标与实际获得投资回报之间的差额部分或应享有的债权与实际实现债权的差额部分,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照约定补足差额的交易安排。其中,差额补足权利人,通常是投资载体(如信托、资管产品、基金产品等)、投资载体的出资人、债权人,差额补足义务人,通常是融资方、融资方的关联方(如融资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差额补足承诺出现的领域很广泛,本文主要以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管理时,接受第三方增信主体以差额补足进行增信的实际操作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九民纪要》,法院在对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的认定时,若差额补足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可以认定为保证的,优先认定为保证,若无法认定为保证,则以具体承诺文件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6条在《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增加了“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即“差额补足”除了具有担保意思表示将被认定为保证外,若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将认定为债务加入,并且若难以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将认定为保证,均不符合前三种情形的,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无名合同/独立合同,以约定的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这里,立法精神希望尽量将难以认定的法律关系纳入担保体系进行认定,同时保护提供增信措施的主体,因此在无法确认是保证或是债务加入时,先认定为保证,若无连带保证的约定,则会认定为一般保证。

      根据差额补足合同可能被认定的类型,可以分为:(一)保证类的差额补足,包括一般保证类差额补足和连带类差额补足,从属于主债务,通常情况下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该类型差额补足合同将无效。并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债务加入类差额补足和归入无名合同类的差额补足均不具备“从属性”,与主债权相互独立。实践中可以结合差额补足义务的具体情境及语言描述,引入更多的判断标准,来进一步判断差额补足义务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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