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航 时间:2022/1/24 13:11:03 浏览:1295次
两波预售、多个平台;低价促销、满减活动,今年的双十一好不热闹。但是网络购物后的纠纷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到底该如何维权呢?
一、法律规定
(一)除特定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退货的外,网购产品均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购买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在七日内退货,且运费应由卖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如果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不仅可要求退货,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以案说法
原告以3999元购买手机一部,后经检验该手机为改装机,被告不仅需返还购机款,还要因其欺诈行为向原告承担手机价款三倍的赔偿
在杨某某与郑州市金水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提交的苹果体验店销售票据及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手机一部,原告提交的服务报告书、产品服务摘要及三包凭证证明原告所购买的手机发生故障后因被售后服务部门认定为手机经擅自改装拒绝维修。原告因此认为被告向其出售的手机非全新原装手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对原告所称提出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给原告的手机系全新手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机款399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手机经擅自改装,被告未将该手机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存在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购机款的三倍金额11997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总结
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重要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减少了交易纠纷,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效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商家应诚信经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需及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避免后期更多成本支出。消费者购买到问题产品与商家协商不能有效解决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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