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强 时间:2022/1/24 13:16:00 浏览:1354次
基本案情:张某父与史某育有一女张某,后张某父与史某离婚。张某于2019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在登记后张某父与张某母亲史某共同以陪嫁的名义向张某夫妇二人赠与人民币约70万元,张某将该款用于沈阳房产的投资,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在沈阳购置房产并同时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后,同年5月张某父向张某母亲史某提出离婚请求,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张某父提出想多分得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将向女儿张某索回之前的赠与。张某父和史某双方未能迖成协议,故在2021年7月经由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张某父由于在离婚诉讼中不满个人所分得的财产,转而想向女儿张某要求其将陪嫁给付的款项进行返还。
张某父将女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返还7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35万元给自己。张某父提交了给张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清单作为证据,主张此款为借款,要求张某返还。
张某申请证人张某母亲史某出庭作证,史某证言确定此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给女儿的70万元嫁妆。除证人证言以外,张某也无赠与合同等其他证据。
本案中张某与张某父系父女关系,其彼此之间关系特殊,张某父提交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清单,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而结合证人袁某的证言,且张某父转款时间是张某刚结婚时,也符合当地女方父母赠与嫁妆的风俗习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基于本案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这70万元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