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超 时间:2022/1/20 10:36:43 浏览:99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做出了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况:(1)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推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3)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证明
(一)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等等。
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和谐、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3)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三大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从过去的裁判案例看,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时的公司负债,司法实践可能以夫妻双方共同担任或担任过公司股东、夫妻一方担任公司股东另一方担任高管等缘由,裁定夫妻双方要为公司合法经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篇: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