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磊 时间:2021/12/31 18:34:43 浏览:1252次
2021年12月20日,新华社发布关于薇娅逃税被追缴罚款13.41亿元的微博;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一、哪些收入要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什么是偷逃税?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偷逃税”一词的概念,偷逃税应当是指偷税及逃税的行为。
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逃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符合逃税行为的特征。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漏税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与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给出的相关回复整理如下:
对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四、黄薇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为什么要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
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实现了互联网经济跨越式的发展,互联网经济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兴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转型的同时,也让一些人试图利用这种经济形式去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互联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铤而走险偷税逃税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