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 时间:2022/1/4 11:44:12 浏览:1634次
又到一年年底时,共饮风险再提示。据统计,每年春节前后,因饮酒而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的事故数量最多,因此,节后产生的和生命权有关的诉讼案件的数量也较多。
那么,共饮者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担责?共饮者应当尽到哪些义务呢?下面具体来阐述。
一、共饮者要担责的情形
因共饮者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若共饮者疏于履行此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具体的担责情形有: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在此分两种情况来说:一种情况是,同饮者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如明知对方酒精过敏、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或明知对方饮酒前正在服用某类禁止饮酒的药物,过量饮酒可能导致严重疾病病发甚至死亡,而其无视该风险,在对方拒绝饮酒后仍劝酒,因此导致对方疾病病发、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同饮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劝酒者不知对方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其他情形,导致对方因过量饮酒而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对此,一般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也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补偿责任。也即是说,无论劝酒者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进行恶意劝酒、灌酒、诱酒、迫酒、斗酒、拼酒等,或者言语要挟、刺激对方等,对于此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泡澡、剧烈运动等未加以劝阻
若共饮者明知对方酒后要驾车或去游泳、泡澡等,而对其不加以劝阻,任其醉酒驾驶或处于其他危险情形中,在此共饮者属于不作为行为,而由此导致的严重损害结果,共饮者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共饮者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那么,共饮者可以减轻或免责其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存在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出现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等情况,对此共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若共饮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有人照顾的场所或医院,在发生严重损害结果后,同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共饮者应当尽到的义务
以上我们知道了,在聚餐饮酒时,共饮者对同伴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履行不到位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事故发生后的免责情形,即我们应当尽到的义务具体为:在喝酒过程中,共饮者应当适当提醒、劝阻对方勿过量饮酒;酒后,负责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人,保障醉酒同伴的人身安全;如明知对方聚餐后要开车回家,做到劝阻饮酒或酒后劝阻不要开车,即争取让同伴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结语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希望在这新年来临的欢庆节日里,大家都能健康平安,适量饮酒,不酗酒、不醉酒。共饮者也能摈弃赌酒、斗酒、灌酒等陋习,文明敬酒,不强行劝酒,更不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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