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兴 时间:2021/12/30 8:58:38 浏览:2105次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纠纷也是公司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股东向法院起诉时,也常常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作为查阅范围。那么当股东与公司产生股东知情权纠纷时,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东仅仅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并且需要说明目的。公司的会计账簿并不属于股东的查阅范围。
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观点,在最近几年也是发生了转变。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支持了股东关于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支持理由为:公司账簿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而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
而最近两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观点发生了转变。
在(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另,《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最高院对于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观点发生了转变。公报案例,在当时,法院对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是持肯定态度,侧重点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而在(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定中却并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其侧重点应当是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司正常运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司法权威。
综上,关于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最高院的审判观点已经开始发生了转变,至于是否会成为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统一裁判观点,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未得到支持的话,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