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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中法人分类的理解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1/12/28 9:27:44 浏览:3989次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从实际出发,对法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人的分类是法人制度的基石。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分类一般先是依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公法还是私法,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再依据私法人成立的基础将私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最后依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将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完全采纳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方法,而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联营等法人类型,这也属于一种过渡性的法人分类方法,符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方法,以法人的本质属性(即经济属性)作为基本划分依据,并辅以特别法人进行完善,最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比《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谨、内容更加协调一致。

      首先,所谓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针对其他企业法人,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常见的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确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确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需要强调的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营利法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取收益。也就是说,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除了要求营利法人获取利润外,还要求营利法人将获得的利润以合法的方式分配给出资人。同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公司解散等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现有法律法规对公司以外的营利法人可能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的现象,那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于公司以外的营利法人的可能性。

其次,所谓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并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法人资格的,如中国科学院等;另一类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行业团体等。对于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采取许可主义。需要强调的是:有些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的经济活动,但绝对不能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盈余,这也是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的根本区别。同时,《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列举了典型的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列举了典型的非营利法人,但这并不是穷尽式的列举,因为其相应条款中均使用了“等”字。

最后,所谓特别法人,特指《民法典》中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也就是说,特别法人仅包括上述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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