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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梁 | 明星婚内出轨,签署了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1/12/24 15:47:03 浏览:912次

 

随着近几年法治的宣传,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然而婚姻问题也是大家频频关注的热点,尤其最近爆出的某些明星婚内出轨,强迫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那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又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两个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这种协议如果是出于胁迫,违反其当事人意志而签署协议的行为是可撤销的,而且是要在当事人受胁迫后,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内如果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忠诚协议”是什么呢?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案例: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了忠诚协议在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据此可知,忠诚协议在我国实务中被认定为有效的协议,但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是一种自然债务,由夫妻双方自愿履行,法院对此种纠纷也以不受理为原则。如果法院受理了这类忠诚协议纠纷,当事人一方要举证忠诚协议没有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要举证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为了举证而去抓奸,窃听,录音,甚至会发生更加恶劣的事情,使情感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破环了社会的稳定性,所以最高法明确了一般不予受理忠诚协议纠纷。
            总而言之,婚姻不是靠忠诚协议,合同来约束维持的,法律只能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但不能保障每个人的幸福。婚姻要靠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经营,尽量避免闪婚,对自己的婚姻负责,也要承担一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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