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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餐事件或可涉嫌的刑事罪名

作者:李欣 时间:2021/12/19 20:25:11 浏览:1173次

 


11月23日,河南新乡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里,30多名学生在中午吃完学校提供的营养餐之后,出现呕吐、拉肚子等症状,被纷纷送进医院。校长告诉记者,学生的营养餐,都是由教育局招标的送餐公司配送过来的。据初步定性,此次事件为“食源性疾病”事件,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食物中毒。初步化验结果显示,部分样本检出大肠杆菌超标,食物不卫生。

发生在河南的“狗咬人”事件尚未完结,此“毒餐”事件又上热搜,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狗咬人事件尽管在后续出现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但更多体现的是作为个体三观的扭曲和道德的沦陷。而毒餐事件的发生,却映射了利益输送的黑暗,罪恶之手伸向了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们,此事件影响更为恶劣,而其中的涉案人员或已涉嫌刑事犯罪。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在此次事件中,如果出现了上述规定中的情况,那么餐饮供应商将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此罪名系刑修十一作出修改的罪名之一。据报道,为该中学送餐的餐饮公司是北京志宏恒达商贸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甚为广泛,机械设备、劳务分包、专业服务、化工产品、餐饮服务等近三四十项。该公司在去年一年里,两次被生态环境局苛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2021年8月中标,而其封丘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10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然而,该公司大约在10月9日后就已经开始给一些小学配餐,且直到11月25日,也就是事发后的第二天,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监管职责,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依法作出等,直接影响着对他们的刑事评价。

三、串通投标罪

      有网友评论,“北京的?那么老远送到河南,怎么也变质了!”似是一句玩笑话,但也不免让我们对招投标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如上所述,如果涉事企业在中标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招标人、评标专家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或可涉嫌这一罪名。

此次事件,无论是学校、营养餐供应商还是教育局,都对学生的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相信,他们会给孩子们一个公平合理的交代。孩子是无辜的,也是弱势的,请不要将恶魔之爪伸向学校这片阳光圣洁的之地。

       还孩子们一方净土、一片蓝天,我们责无旁贷。让我们清除孩子们头顶上的阴霾,守护他们清澈明净的心灵,创造一个天清气朗的环境,静等他们的美丽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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