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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利超 | 什么是“个人破产”?

作者:袁利超 时间:2021/12/12 18:02:28 浏览:1035次

 

条例的设立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在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营造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诚实而不幸的负债人】
      梁先生今年35岁,原本在深圳市某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岗位,2018年6月,他和同事一起辞职创业,开发蓝牙耳机业务,并获得了三项专利。然而,梁先生开发的这款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并没有打开市场。2020年,他又根据疫情防控的市场需求开发了一款额温枪,但也反响平平。
      梁先生确实缺乏一些市场推广的经验和渠道,又为了产品更新换代,前后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欠下了70多万元的债。疫情期间受到了打击之后,发现创业活动没有办法继续了,梁先生就赶紧找了一份工作,开始偿还这些贷款。
      然而,梁先生每个月的工资并不足以还清其所借的贷款,他的债务越背越多。梁先生破产管理人:“每日不停地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和利息,整个家庭就陷入到了这种债务之中。”
      梁先生的家庭里面有五口人,有一位母亲,还有正在上学的两个小孩,经济负担是比较重的。在最紧张的时刻,梁先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各个平台加起来每个月要还7000多元,这对他来说是一个不可承受的负担。梁先生一天会接到从不同平台打来的几十通催债电话, 这样的骚扰给梁先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最终,梁先生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2021年7月19日,梁先生收到了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正式成为了我国第一位在法律意义上“重整”的自然人。

【惩戒老赖,保护守法债务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个人破产实际上就是我们每一个个体,只要是成年人,如果说他有负债而且他又没有偿付能力,或者资不抵债,那么他就有可能要以他的全部资产用于清偿那些债务,如果清偿不了,我们法律上有一些规定,他可以采取一些免责的态度,把他的债务免掉,这就叫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在世界上很成熟,有上千年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一个人生再来一次的机会。但它仅仅只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不是那些作假的、逃废债的、坑蒙拐骗的。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出现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程序本质上其实是对老赖的约束,如果老赖通过破产程序来逃避债务,可能会触犯到刑事责任。真正想偿还债务的人也应该受到合法程序的保护,使其找到合法的途径,而不是走投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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