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利超 时间:2021/12/12 18:02:28 浏览:1035次
条例的设立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在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营造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惩戒老赖,保护守法债务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个人破产实际上就是我们每一个个体,只要是成年人,如果说他有负债而且他又没有偿付能力,或者资不抵债,那么他就有可能要以他的全部资产用于清偿那些债务,如果清偿不了,我们法律上有一些规定,他可以采取一些免责的态度,把他的债务免掉,这就叫个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