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点——在乱花渐欲迷人眼中洞若观火

作者:邵玉 时间:2021/11/28 16:38:02 浏览:1005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在生活中,需要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每一位民众总会遇到这一场景,为了大家能在下次签合同时不再糊里糊涂,笔者整理了订立合同最基本的要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点点帮助。


其实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在交易相对方提供的合同上签字的概率,比交易相对方在自己提供的合同上签字的概率高。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法律地位之下确实有甲方与乙方。甲方一般为合同的主导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大家对甲方都有自己的认识。或许大家都遇到过以“all  or   nothing”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签订格式合同的情形。往往这种合同篇幅很长,大多数人没有读完合同就直接签字。若合同交易相对方不允许大家修改合同,大家至少也应该看一下违约责任这一块是怎么约定的,评估该交易风险是不是自己能够承受的。上述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并不会当然无效。格式条款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平,所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处理,用法律来调整公平正义。

合同篇幅不管是长亦或是短,最基本的模块有其内在的规律。面前放一份合同,先不用管它几页,规定了多少条,先看合同内在的四根主要骨架即可,在乱花渐欲迷人眼中洞若观火。

合同内在的四根主要骨架为:一、交易主体(同谁交易);二、交易内容(交易什么);三、交易方式(怎么交易);四、问题处理(怎么处理)。

01

就交易主体来说,看似单薄,实则背后蕴藏着很多合同上看不见的信息。就比如说该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注册资本、公司业务范围、股东等;该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A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或者A公司的分公司来签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都需要注意。另外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的明确列明,对满足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必备条件大有裨益。在合同正文中是否约定送达地址也是对该交易对象进行评估之后,需要作出决定的,当然有一些主体为了方便,所有的合同都约定了送达地址。

02

就交易内容来说,交易的标的、标的的数量、标的的质量、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的核心部分,这是双方签订合同最基本的事项。无论是购买一个物品还是接受一项服务,购买的是什么物品(或服务),数量、质量和价款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事项,需要交易双方协商,并在签订合同时一一核实。在一些极为简单的合同上,往往约定且仅约定交易内容这部分,可见这也是最直白,最能体现双方交易目的的部分。

03

交易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了交易方式的合同是比最简单的合同稍微进阶的合同版本。履行期限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合同的解除。另外哪一方运输货物,运到何处,何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这都可以提前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总有解决之道,但是毕竟都已经要订立书面合同了,就尽量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万事皆有例外,法律也会规定很多例外的情形。为此笔者有一个小小的提示,既然法律规定了合同漏洞的填补方式,也规定了法定之下为何情形,另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对法律规定很熟悉,有一些法定的情形如果已经对己方很有利了,写在合同上反而会让对方心生疑窦,那何必非要写在合同之上;如果法定情形对己方不利,但若己方在交易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何不用另有约定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交易目的。

04

问题处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中再约定上问题处理这部分,是比上述进阶合同版本更加完善的一版合同。订立合同就能防止发生纠纷吗?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约定的再明晰,还是会产生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既然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出现问题,就要尽量提前想到权宜之计将损失降到最低。合同的履行完完整整都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是最完美的状态,但是不完美是常态,所以需要违约责任放在这里震慑双方,督促其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违约责任以填平为原则,惩罚性的并不是很多。违约责任可以体现双方在交易中最在意的履行行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即使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也不一定能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会产生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仲裁程序高效便捷,还有对抗专属管辖的效果。诉讼程序相对来说经济但是耗时长,不同地区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至少在便捷程度上会受到影响,这些都可以提前约定。当然不约定也总有办法找到受理的法院,是否约定,怎样约定还是得看己方在本交易中的地位。

05

说起订立合同,总少不了要引申到要约与承诺这订立合同的方式,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合同中哪些条款的的变更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呢?《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大家一对比就会发现,这些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条款恰恰也是上述提到的合同的基本要点,实质性变更里虽然没有提到交易主体,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签订合同主体之间发生效力,交易主体的变更是另起炉灶似的变更,必然十分重要。

以上为笔者的拙见,不足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返回

上一篇:法拍房到底能不能买?

下一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