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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需要子偿?

作者:李艳茹 时间:2021/11/10 9:33:52 浏览:749次

 

常会有人认为,父辈欠的债,就应当由其子女来偿还,对于债权人来讲,债权得以实现,父债子偿是合理的,那么法律上父债是否需要子偿?

《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的财产也是各自独立的。债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若债的相对方仅为父母,则子女无需替父母偿还债务。但如果子女基于道德考虑,自愿为父母还债,法律也不会对此多加干涉。
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对父母的对外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如果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就不需要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当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同时出现时,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超出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对债务进行清偿。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所以,绝对的父债子偿是错误的。子女偿还债务是以其继承的遗产为前提,且只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以自愿偿还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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