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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代孕”

作者:张雅惠 时间:2021/10/15 10:01:23 浏览:941次

 

近日,某明星代孕、弃养一事持续发酵、不断冲上热搜,使“代孕”这一话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之,十多家官媒也不断发声,如央视评论:“代孕弃养法律道德皆难容”;光明日报评论:“我们需要法律来作为反对代孕的坚强后盾”;新华社评论:“代孕黑市畸形繁荣,得管”;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罕见点名评论:“钻法律空子,这绝不是无辜”等等。瞬间,引爆代孕话题,起底各国代孕产业链。那么,我国法律对代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代孕?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属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通俗的来讲,就是“借腹生子”。近年来,代孕方和求孕方与代孕方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确立、抚养、遗弃等法律、伦理问题,也诸见报端。实际上,就在前段时间代孕话题已经多次登上热搜,如媒体称,四川成都的一位代孕母亲,怀孕后因染上疾病遭客户“退单”,她坚持生下孩子,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上户口。无奈之下,她跨越千里寻找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想请他帮忙上户口,并要求自己抚养孩子。另一则新闻是,陈凯歌导演的作品《宝贝儿》将“代孕”拍的过分温情,结尾“皆大欢喜”,短片引起争议,被人民法院报点名提醒:别以身试法,实施代孕技术或可构成犯罪。

对于代孕,我国有“铁板钉钉”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同时,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代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是医疗禁区。同时,上述部门规章中禁止实施代孕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唯一的处罚规定也不具有完全的惩罚性。笔者注意到,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应到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相关罪名,只能对在实施代孕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比如,弃养子女涉嫌构成遗弃罪、假借代孕名义骗取代孕费涉嫌构成诈骗罪、“黑诊所”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等等。

另外,上述规定并没有对代孕方和求孕方作出禁止性规定,那么双之间签订的《代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代孕行为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无疑将人格权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代孕方和求孕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代孕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标的中介商业代孕机构和求孕方之间签订的有关代孕的居间服务合同均会因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

笔者认为,有关代孕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仅依据前述部门规章已不能完全遏制代孕行为。现行立法上,我国对代孕及相关问题存在极大的空白和极多的漏洞,导致一些人明知国内禁止代孕,却敢钻法律空子跑去国外代孕。所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只有对代孕行为涉及的代孕方、求孕方、代孕中介机构等主体施以法律责任,才能在源头上遏制代孕及其系列产业的发展。

正如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文中所述,“代孕”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把新生的生命当作商品买卖,甚至可以随意丢弃,代孕产业这条隐秘的黑色产业链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不止损害女性健康、物化剥削女性,更是践踏公民权益、败坏人伦道德。打击代孕行业更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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