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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适用

作者:孙家梁 时间:2021/10/11 16:24:30 浏览:1579次

 

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于各项刑事诉讼的制度影响较为深刻,根据2019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认罪认罚。

一、“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三个角度来看

1)“认罪”是指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是对整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承认,但是对于个别事实情节有异议,这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即使对行为性质提出了异议,但是也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这也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2)“认罚”是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情况、悔罪情况等认罪态度进行认定。

3)“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的从宽。但是并非认罪就要从宽,如果情节恶劣,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二、侦查阶段的适用

1)侦查人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后的法律效果。

2)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且随案移送。

3)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重大其他犯罪,可在程序上对其从宽,不予逮捕或不批准逮捕。

4)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公安或者检察院应当对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

1)同样和侦查阶段相同,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和诉讼权利,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事实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都要进行记录和移送。

2)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就应当为其安排值班律师为他/她提供法律帮助。

3)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及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是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盲聋哑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认罪认罚,但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是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也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四、审判阶段的适用

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并且审判长对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是不采纳的。

 这就是认罪认罚制度在各个阶段的一般规定,你理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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