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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实版樊胜美看背后的法律逻辑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1/10/11 15:02:36 浏览:1052次

 

“现实版樊胜美”浙江女孩洛洛去世和其家人索赔一事炒爆网络,其实在洛洛去世后其家人索赔一事本属正常,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我相信大家也会支持他们,但网友不能接受的是女孩洛洛生前遭遇过渡“啃女”的事实以及其去世后其父仍然表示需用赔偿金为弟弟买房的言论。

需要明确的是成年姐姐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对成年的弟弟是没有扶养义务的。“长兄如父,长姐如母”在我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中发挥了非常好的伦理秩序规范作用,有效保障了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该原则并未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体现,也就是说成年姐姐并不当然是弟弟的监护人,况且洛洛的弟弟已经成年,且未见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报道,其弟弟根本不需要设定监护人,自然也就更不存在姐姐对其的扶养义务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的洛洛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如何不能逃避,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洛洛却没有对成年弟弟的扶养义务,这一点需要特别说明。法律如此规定当然不是要淡漠亲情关系,而是从现代法秩序伦理和现代法治理念背景下制定的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认识到,兄弟姐妹之间并非直系血亲,在我国直系血亲仅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兄弟姐妹是不包含在直系血亲当中的,这不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当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编中均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兄或姐对弟或妹承担扶养义务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一为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其二为弟或妹未成年,兄或姐并不当然的对弟或妹具有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得知,如果被继承人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的,而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为直系血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是直系血亲,连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都没有如果规定扶养义务恐怕也是不合适的,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兄弟姐妹之间原则上是没有互相扶养义务的。

现实中存在很多道德绑架长子和长女对弟或妹履行扶养义务的父母,甚至与子女对簿公堂,只能说该做法既不懂法,同时也是逃避义务和担当的表现。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当然鼓励和弘扬社会美好风尚,兄友弟恭互帮互助是我们乐意看到,但是我们不应该用良心和道德来绑架,该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家庭关系也并不一定是好事,相反非常容易出现家庭矛盾和纠纷,所以请理性对待和处理这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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