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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数量巨大,能否直接推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作者:任德宾 时间:2021/10/11 14:30:40 浏览:1424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通过快递物流向吴某邮寄20kg冰毒,在吴某前去物流公司取快递,并将快递冰毒放到自己车上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住,并从车中搜出20kg毒品,吴某对获取20kg的毒品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收取毒品并不用于贩卖,而是帮赵某收取,赵某答应事后给其一些毒品用于吸食。但经公安机关侦查,赵某对此一概予以否认,公安机关也未获得赵某贩卖毒品以及指使吴某取毒品的任何证据。那么,能否直接推定因吴某所持毒品数量巨大,认定其非用于自吸,进而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购毒者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这条的意思其实说的很清楚,要想证明是贩卖毒品罪,必须证明被告人有贩卖的故意,仅仅持有毒品是不够的。

前已所述,正确区分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究竟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关键看行为人的目的。但是,实践中案情千差万别,究竟如何认定,关键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拿着毒品贩卖时被抓,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贩卖毒品罪不存在任何障碍。问题是,如果查获的毒品尚未交易,且数量较大,如何定罪?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关键看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贩卖的目的及贩卖的经历。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经历,虽然所查获的部分毒品尚未交易,在排除被告人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亦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往有贩卖毒品的经历,那么,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的一个环节,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贩卖的经历,亦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所持有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仅凭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就难以认定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吴某有贩卖的故意和历史,虽然所持毒品数量巨大,超过自吸的范畴,但仍然难以认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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