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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第1053条的理解

作者:赵薇 时间:2021/10/11 11:41:35 浏览:8364次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的变化备受社会关注。本文笔者将对《民法典》第1053条的理解与运用进行浅析,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2013年12月,黄先生和贾女士经人介绍后相处不久,就选择结婚,因贾女士和黄先生不在同一座城市工作,对黄先生的情况了解不多。结婚后,贾女士发现黄先生的精神状态有较大异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婚后第三个月,黄先生突然发病,试图自残,黄先生的父母将其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黄先生的住院诊断中记载,黄先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以及2011年在该院都有住院治疗记录。

贾女士得知此消息后,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黄先生既然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就应该在婚前如实的告知自己,这种隐瞒和欺骗行为伤害了两个人的夫妻信任。贾女士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抑郁症有多种类型和症状,部分抑郁症患者通过合理、正规的治疗后,是可以治愈的,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双方婚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胁迫”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同时取消了原《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这一删一减,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自然人结婚自由的权利,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尊重了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的基础上这一基本原则。

本案中,黄先生在婚前因重度抑郁症多次住院治疗,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应在婚前如实告知贾女士。《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若遇到与贾女士类似的问题,被隐瞒一方只需要证明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即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如被撤销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能够放下心结,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继续维系双方的婚姻。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抑郁症病发率逐渐增加,有些轻度抑郁症患者甚至不知道自己患了抑郁症,因此并非只要有抑郁症就可以视为重大疾病,能否认为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被撤销的问题,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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