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彦年 时间:2021/10/11 10:13:49 浏览:1847次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家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将企业扩大规模,但是又非常怕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所以经常在分股与不分股之间犹豫徘徊,因此错失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良机。其实分股并不等于丧失在企业的话语权,例如著名的阿里巴巴集团,马云在公司上市后仅持有7.8%的股份,但这既没有影响马云在企业内部的控制,也没有阻挡其成为中国首富。究竟如何做到分股不分权呢?
其实分股不分权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有限合伙形式、金字塔架构、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优先股以及AB股。由于企业家通过有限合伙及公司章程等形式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较为常见,本文考虑篇幅原因就不再赘述,下面主要对一致行动人及委托投票权进行分析。
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城市法典》,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公司股东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其实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制度”保障的“小股东会”。公司运行过程中,如需要股东会表决意见或者协议事项时,相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中先行讨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一致意见,若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进行则需要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约束,这种约束可以表现为罚金或者赔偿公司股份等等。
但是一致行动人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以下几个缺点:
一、一致行动协议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仅限于合同的签订主体;
二、公司股东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通常都是基于某种特殊目的(例如上市),目的达成后,协议可能会被解除或者被撤销;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协议将失去效力。
委托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已经将自身的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委托投票权主要表现为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交由受托人行使。一致行动人主要表现为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一致时,听大股东的,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仍听大股东的。因此,一致行动人需要各方当事人均为公司股东,但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股东捆绑成为一致行动,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在股权比例较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的情况下,如果财务投资人并不愿意被绑定,且将财务投资者强行认定是一致行动人也并不恰当,这时我们便会建议持股较少的股东选择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将控制权集中给最大的股东,以方便认定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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