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12/31 17:27:10 浏览:1766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民拥有了自己的汽车,但是随着汽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加,交通肇事案件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前些日子,笔者就解答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咨询。该案件主要涉及到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前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此,我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分享出来,以便大家共同进步。
2020年4月15日晚上10时左右,张三驾驶一辆汽车在107国道上不慎将驾驶电动车的李四撞到在地,张三下车查看后发现李四在机动车道内由于身体局部受伤而无法自行移动,张三为逃避法律追究便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李四被途经该处的一辆大货车碾压,致使李四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复合伤而当场死亡。经鉴定,张三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该案涉及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张三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我认为正确区分这两种情形的关键是判断张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
从认识因素上看,过于自信的过失仅仅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是附条件的,具有较大的或然性;而间接故意则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于本案而言,张三在下车后已经发现李四在机动车道内由于身体局部受伤而无法自行移动,考虑到事故发生的路段是107国道,过往车辆较多且事故发生时间是晚上10时左右,光线较差,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极大的概率会造成后续车辆无法看见或者即使看见也会因刹车不及从而碾压李四结果的发生。因此,张三主观上对李四死亡的危害后果是有明确认识的。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行为人虽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不抱有希望的态度,但是过于自信过失不仅仅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是违背其本意的,其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加以阻止;而间接故意则不同,它虽然也“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却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其对犯罪后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会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于本案而言,张三在将李四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没有对李四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为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对李四倒地后有极大概率会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因此,张三对李四死亡后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张三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仅是过失,但当其发现李四在晚上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无法自行移动而有极大概率会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况下却选择逃逸而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来避免李四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千万不要紧张害怕,我们应该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千万不要妄想通过逃逸躲避法律追究,及时处置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