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雅惠 时间:2020/12/31 17:18:54 浏览:1524次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处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势地位,因行人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绝对不会将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予以处理。那么事实是这样吗?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27日,胡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2月6日,谢某因过马路闯红灯,致电动车主黄某摔倒后逃逸,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117万余元。
现实中,测速仪、摄像头下的机动车驾驶人“动辄得咎”,而一些行人却“我行我素”,置交通信号灯于不顾,随意横穿马路、逗留机动车道等违法乱象屡见不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翻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未限定于机动车驾驶员,而不包括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
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立法也从未给行人以刑事“豁免权”。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虽然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是弱者,应给予特别的关照,但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应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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