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德康 时间:2020/12/31 17:15:29 浏览:2896次
演员靳东以一种让人意想不到的方式上了热搜,一位61岁的阿姨自称和靳东热恋,还坚信靳东当着全国人民的面说过喜欢她。事实上这个靳东仅仅是某短视频平台上一个假冒账号,里面充斥着盗用的靳东影像以及后期合成的语音。就是这么一个拙劣的假冒者,却骗到了不少的老人,给靳东本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靳东工作室表示靳东目前从未在任何短视频平台开设账号,“靳东”系列账号均非本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假冒者,一方面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另一方面以靳东名义直播卖货甚至接受打赏,可能涉嫌诈骗犯罪,本文不详细论述。在这起事件中,短视频平台会不会作为共同侵权人被追究责任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如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自身并不发表信息或作品,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轻易被判侵权。平台每天都要发布无数信息,虽然近些年有关键字检索等新技术,但仍无法做到完全审核,要求平台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或作品负责是不科学的。所以法律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默认侵权事实平台是不知情的,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可以通知平台采取删除、断开连接等技术手段停止侵权,平台只要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就可以避免担责。但也有例外,当侵权事实非常明显,平台没有理由注意不到的时候,平台有责任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而不能等被侵权人反馈再行动。比如,当侵权页面点击或转发量位于平台排名前列时,平台不能再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不作为,如不主动采取措施则应当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则由用于知识产权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引申而来,我国《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更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比如权利人的停止侵权通知、错误通知的损害赔偿、不侵权声明、平台披露义务等,但仅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吸收了上述内容,网络侵权的标准将统一。
回到案例,笔者发稿时假冒账号已经被删除,无法知晓其有多少关注量,如果案发时其影响力并不大,短视频平台及时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应当不会有太大责任。但笔者发现了另一个问题,该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并不需要用户实名身份认证,本案涉案账号就是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发布了大量假冒视频,沉浸网络多年的成年人,一眼就能分辨真假,但对很少接触网络的人就不那么友好了,如果平台无法披露侵权人的信息,那么平台是否仍可以摆脱责任?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个人认为,披露侵权人的信息也是平台的义务,平台如果无法披露,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