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鹏 时间:2020/12/31 17:10:58 浏览:2241次
2020年9月13日上午,陪孩子一块儿听取了某培训机构的第一次英语课程,课上老师利用电影《摔跤吧!爸爸》的若干截图进行了教学。培训机构利用该电影对中小学生的积极正面影响,采用了学员能够接受的形式,使培训或者教学内容更容易为学员接受,但培训机构利用电影截图进行教学是否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呢?
回答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条件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严格地讲,这些情况已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只是因为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著作财产权进行限制,是著作权法中为平衡著作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本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从本条可以推断合理使用一般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使用他人作品要指明作品出处。在引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说明该作品的作者、何时发表于何地,以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二、何为“为学校课堂教学”和“少量”
“学校”既包括全日制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校,但我个人认为,不包括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尽管此类培训机构或者学校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设立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个别人的利益,并非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处所谓“课堂教学”是专指面授教学,即面对面传道授业解惑,而不包括非面对面的,诸如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还有考研辅导班、托福、公务员考试,甚至也不包括疫情期间的线上教学。
这里所说的“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人员为了学校课堂教学,但不得出版发行,更不得用于学生的学习使用。
三、利用电影截图进行教学是否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虽然仅仅是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但是对北京地区发生的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指引性作用。该审理指南第7.11条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规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培训中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被告主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再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若未经电影著作权人许可,采取电影截图的方式针对学员进行教学时,要看被使用的截图部分与整个电影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属于对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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