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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父母付的首付款需要还吗?

作者:王聪 时间:2020/12/31 17:09:43 浏览:2249次

 

 【案例】

原告老兰与被告小兰是父子关系,小兰与另一被告小红是夫妻关系。小兰和小红打算结婚但是没有婚房,遂向老兰求助。2015年4月15日,老兰支付首付款40万元购买西安市某小区住房。缴纳首付款后,以小兰和小红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以小兰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支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该案涉房屋每月的按揭贷款均由老兰支付。2015年5月15日,小兰和小红登记结婚。2018年5月15日,两被告小兰和小红离婚。并且,两人在未通知原告老兰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小红所有,但对于老兰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却只字未提。老兰知道后也因此与小兰和小红发生分歧,要求二人归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但小兰和小红一直未支付。万般无奈之下,老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小兰和小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人归还首付款。

【分析】

目前该案已经审结,但我们不急着看结果。我们先分析一个问题,即老兰在小兰和小红婚前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案件立案后,小兰对老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表示认可,但小红认为老兰给的钱是他自愿的。小红在答辩状中解释到,小兰和小红是在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的,而老兰是在2015年4月15日支付的首付款。由此可以看出是老兰付款行为在先,小兰和小红结婚在后。根据我国的民间的风俗习惯,这实际上也只是农村的普遍习惯,就是男方在娶妻的时候,通常要向女方支付彩礼,支付彩礼也是女方嫁给男方的一个条件。退一步讲,即便这40万不是彩礼,也是原告老兰对两被告的赠与,并且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原告老兰无权再行索要。看完小红的答辩意见不禁要问,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笔者认为是借款。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子女成年尤其是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之后,父母并没有义务持续供养子女。年轻的子女经济能力虽然有限,但不代表说父母帮衬子女时给付的款项就一定是赠与。同时要注意的是,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时向其提供的资金,未明确做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款项为彩礼或者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未有证据证明的,彩礼、赠与等主张不能成立,应视为借款。本案原告老兰基于其子被告小兰与被告小红结婚的原因,婚前为帮助二人购置案涉房屋而缴纳40万元首付款,且案涉房屋以被告小红和被告小兰两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被告小红、小兰系案涉房屋的受益人。老兰未明确自己支付首付款系赠与,在小红和小兰无法证明赠与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小红和小兰应当对该款项予以返还。故原告老兰的此笔借款应作为被告小红与小兰的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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