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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送达是否合法

作者:刘芳 时间:2020/12/31 15:50:30 浏览:1345次

 

2018年1月李某因经营困难找朋友贾某借钱,并与贾某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向贾某借款叁拾万元,借款期限壹年,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利息为年利率24%,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当日,即2018年1月5日贾某就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借款期间,李某、贾某经常聚餐吃饭,关系融洽,贾某有时也会询问李某近期的生意情况。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突然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这时,贾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立案时,贾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李某的移动电话号码,然而在送达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难题,贾某提供的李某通讯号码是停机状态,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李某领取应诉文书,随后人民法院按照李某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邮寄诉讼材料,但被退回。于是,人民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向李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公告期间届满开庭时,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审判决做出后,李某出现并领取了民事判决书。在法定的上诉期间,李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中一个理由便是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其一审辩论的权利。

二审法院经审查案件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因向李某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法律材料被退回,遂向李某公告送达应诉诉讼文书。公告期到期后,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对于李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就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民事裁定书的案例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身份证记载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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