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20/12/31 15:48:53 浏览:1952次
工程项目案件中,经常发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纠纷,承包人对于竣工验收不予配合,发包人又急于使用工程的情况。在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没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发包人擅自占有使用工程,后来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发包人擅自使用可能存在的原因:发包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来不及等到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发包人为逃避竣工付款节点而故意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某些特殊工程,如学校的建设,因开学时间在即,工程的使用期限不能继续拖延等等。
然而,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没有通过而擅自使用,法律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即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要求来主张权利,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承包人不能免责。
实践中,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应从多方面寻找蛛丝马迹: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影像资料、关于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相关报导(如网站、微信、媒体新闻等)、发包人使用工程的通知书、协议书的文件资料等等。在此,笔者提醒发包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望发包人对此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