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20/12/4 15:45:23 浏览:1298次
古代结婚,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聘。中国旧历婚姻的结合,有在婚姻约定初期相互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即“彩礼”。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逐渐发展为婚姻缔结必不可少的环节,且数额有相互攀比之势,愈演愈烈,令许多经济困难家庭苦不堪言。
近日,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结合实际情况,经商丘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指引”]。
婚姻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彩礼的处理常常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好彩礼问题往往是化解案件矛盾的关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方在婚前会赠与女方财物,那么哪些财物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呢?商丘中院的裁判指引(试行)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返还彩礼的标准分别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该裁判指引第九条第一项还规定,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各地法院积极出台关于“彩礼”的相应规定,加强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确立并为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就是送聘财,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彩礼”。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天价彩礼”、办婚礼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等,民政部指出,反对利用婚姻敛财,抵制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要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积极倡导和组织举办集体婚礼、纪念婚礼、慈善婚礼等格调高雅、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推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