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20/12/4 15:40:26 浏览:2060次
案例分析:
2018年7月,甲公司与某儿童文化促进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双方约定:甲公司自愿向某儿童文化促进会捐赠总价值200万元的现金及物品,其中包括现金100万元,服装2500套(价值50万元),图书(价值50万元)。同时约定上述捐赠钱款及物品的用途为儿童公益事业,交付时间为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然而,在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并未全面履行义务,服装、图书及80万元现金的捐赠已完成,但剩余20万元现金迟迟未支付。某儿童文化促进会曾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甲公司尽快履行自身义务。甲公司回函称:目前由于公司资金方面发生问题,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即完全履行承诺存在较大困难,希望儿童文化促进会可以延长甲公司履行承诺的期限,等甲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及时履行。某儿童文化促进会相关领导研究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20万元的现金捐款。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特点为,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标的物转移至受赠人。若赠与财产需办理登记手续,应及时办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某儿童文化促进会与甲公司签订的《捐赠协议书》,就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依法不可撤销的合同。但依据案件事实,甲公司的经济状况已出现显著恶化,因经济纠纷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因此,对于某儿童文化促进会的诉求法院并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