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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案

作者:刘志鹏 时间:2020/12/31 13:56:47 浏览:1658次

 

返还原物纠纷案

系因分期购买车辆还款不能发生在车辆实际使用者、挂靠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生产厂家及其员工、经销商及其管理者之间相互交错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原告:新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

被告一:白某,某汽车生产厂家区域管理人员

被告二:河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

被告三:吴某,某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和被告三委托代理人:刘志鹏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8日,郭某在某销售公司订购大型运输车辆一台;同年11月22日郭某和某运输公司共同作为承租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标的物转让合同》,约定租期24个月。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汽车生产厂家支付车辆全部购车款,某汽车生产厂家指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郭某和某运输公司交付车辆,郭某和某运输公司在《标的物交接验收确认单》签章,确认购买车辆已经提车。

购车后,实际使用人郭某仅偿还三期购车款,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郭某和某运输公司为被告要求偿还未付租金和利息并取得胜诉判决,2020年6月9日执行法院从某运输公司账户扣划了车辆未偿还租金和相应利息。

2020年7月10日,某运输公司以某汽车厂家区域管理人员白某、某销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为被告,要求返还上述车辆。

双方分歧与争议

原告认为:2017年9月10日,白某将案涉车辆以返厂维修为名将车开走系伙同某销售公司及吴某所为,应予以返还。

被告一、二、三均认为:白某将车辆开走的行为是得到某融资租赁公司授权后,实施的扣留案涉车辆并将车辆放置某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停放位置的行为,对于未占有的财产无法返还。

一审情况与裁定

法院认为,在郭某、某运输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认已经收到某销售公司扣留案涉车辆的通知,并指定停车场停放车辆,案涉车辆实际由某融资租赁公司控制。白某、吴某和某销售公司开走案涉车辆的行为取得了授权,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并及时通知了某融资租赁公司,且并未实际占有,无法返还未占有的车辆。

律师总结

该案经过积极与原告和审理法院积极沟通,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并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最快速度解决了委托人被冻结资金流转的问题。

返还原物纠纷是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未查明案涉车辆实际状态所衍生,说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不够彻底,未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未真正达到调纷止争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的目的,法院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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