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鹏 时间:2020/12/31 13:56:04 浏览:1703次
原告:李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志鹏 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父亲)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明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男方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女方由房屋差价款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0万,费用涵盖教育、医疗、保险等孩子所有资金支出;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男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周的周六日可以探望孩子并外出,寒暑假男方许可的情况下,带孩子外出旅游;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一所有权归女方,房产二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自离婚之日起,小明跟随张某生活至2020年4月30日,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跟随李某生活。经过李某耐心的劝导并多次将小明送回张某住处,但小明每次都随李某返回。小明也明确表示以后愿意跟随李某生活,李某表示再也不敢将小明送回,担心刺激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
双方分歧与争议
原告认为:既然小明不与张某共同生活,理应变更抚养关系并返还40万元抚养费。
被告认为:虽然小明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已经12周岁,没有必要变更抚养关系,且离婚后小明已经跟随其生活两年多,应该扣除相应年限对应的抚养费后才能返还。
一审情况与裁定
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在小明表态愿意跟随李某生活后,将抚养关系变更至李某名下,并以年为单位支付孩子抚养费。李某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也接受了张某返还抚养费和支付未来抚养费的双重标准。为了避免孩子到法院接受询问所带来的不可预测的影响,法官同意在父母都在场的情况下录制孩子自愿跟母亲生活的视频资料,最终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律师总结
孩子抚养问题既有亲情纠葛,又有法律触手的无力;既有家长里短,还有道德底线的限制;既有孩子成长教育,又有舆论导向的风口浪尖。因此,倡议父母们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应尽可能先行协商,能协商成功的就不要闹到法院,毕竟孩子夹在中间,未来如何看待父母还未可知。
虽然父母因种种原因不能与孩子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来说,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是不得任意推卸的责任。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消失,也不能在支付抚养费后将所有义务推给另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