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剑 时间:2020/12/31 11:30:21 浏览:1844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多项职权,可谓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核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那么,董事会有权任意解聘公司经理吗?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可见,该法律规定并未在董事会解聘经理的职权上施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当然,此处并未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视为限制或条件)。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董事会有权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解聘公司经理。
其次,我们知道,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司意思自治,因此,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安排公司治理结构,配置各项权利义务,而公司章程就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产生约束力。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另作了特别约定,设置了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经理任期届满前不得随意解聘,除非出现《公司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等类似条款。那么,董事会应当遵守。否则,该决议内容就有可能因违反公司章程被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关于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与公司产生劳动关系,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关于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置,就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总之,在公司章程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任意解聘公司经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的案件中,审查范围也仅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至于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理由是否充分,事实是否存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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