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法官如何思考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0/12/31 11:27:32 浏览:1665次

 


案件到达承办法官手中后,其结果会不可避免的受到法官个人的多重因素影响(包括个人素质、法学理论水平、法条熟悉程度、法官直觉、社会阅历、人生观和价值观、立场以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某一点的影响对案件结果就可能是重大而致命的,而这在当前的制度下又是无法解决的,除非法官变成神。本文不对法官个体差异对案件的影响展开过多论述,仅就笔者认为可能构成共性的因素进行简单分析,期待能够对大家有些许帮助。

  第一,法官往往不太喜欢收到律师寄送的特别具体的法律条文。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很多律师希望通过自己的检索,将判决书可能会用到的法律条文逐条列明送给法官,这样貌似会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检索的时间,但问题是我们是如何知道法官打算用这些法条的呢?我们是否考虑过这样做有没有绑架判决方向的嫌疑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该种略带强制性的法条输入是否会被认为有普法的嫌疑?一旦法官产生这样的感觉,那这个工作就有点画蛇添足了。所以提交法条最好还是慎重一点,以免事与愿违,受累不讨好。

  第二,冗长繁杂的代理词和辩护词不应该是聪明律师的首选。曾见过某律师自晒的辩护词近十万字,甚至还有十几万字的辩护词,相当于一篇博士论文的体量。如果案件特别复杂,非如此不足以说清问题倒无可厚非,但如果所有的案件都这样,我觉得是没有必要的。试问如果您是法官您是否希望收到这样的辩护词呢?我们并不是要讨好谁,但如果法官不喜欢这样,那后果恐怕就是在阅读时漏掉很多内容,甚至是很重要的内容,这样的效果是得不偿失的。有人说代理词和辩护词是最体现律师功底的环节之一,既体现律师的法学理论水平,又体现了律师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句话非常正确。

  第三,相较于程序正义,法官可能更重视实体正义。必须说明,并不是说程序不重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果不能解决好程序正义的问题,就不能说法治建设的成功。程序和实体同样重要这是无可否认的,但我们也必须了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大问题。说到这不得不重复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法官是人不是神,他们也有最朴素的伦理正义观念。相较于法条主义,他们可能更喜欢实用主义,所以最好不要试图通过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让法官采纳律师的观点。尤其是不会对案件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序问题,即使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通常也是不会成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这就需要律师有所权衡,是否是以结果为第一要义,毕竟实体正义是符合委托人的权益的。

  第四,模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卓越的人是不屑于模仿的。无论是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法官都是受人尊崇的职业,甚至有民众认为法官是正义和法治的化身,这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决定的。在提交类似案件的判例前,最好先跟承办法官沟通,避免出现提交了但结果并不理想的情况。很多时候法官不仅不喜欢被引导,也不喜欢强制模仿,尤其是存在自由裁量和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很多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法官有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有自己对法律的认知。

以上内容仅为一家之言,不足以代表多数,甚至无法适用于任何人,但最后还是想说,很多问题我们只需要换位思考,思考的深入一些,也许我们的认知就会改变,可能我们的道路就会更加平坦。

 

返回

上一篇:公司经理的任意解聘

下一篇: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