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涛 时间:2020/10/28 17:18:53 浏览:1930次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规避国家房屋交易的税费,部分个人往往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是指为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俗称“阴合同”;而另一份是为了过户登记而向国家相关登记部门提供的,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俗称“阳合同”。
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的案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作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张某(出卖人)与李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套100平方米房屋转让给李某。双方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该房屋属于精装修,包括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为100万元,上述100万元李某一并另行支付给张某;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所有税费由李某负担。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按套计价,成交总价包括房屋成交价格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总计为150万元,此价格为张某净得价,不含税。后双方因税费负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其余设施等作价100万元,但亦约定净得价150万元,不含税。此类约定系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合同常见情形,即双方为实现避税的目的而故意为之。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其避税目的无法实现,故案涉房屋交易税费应当依据房屋实际成交价格150万元为准。李某作为合同约定的税费负担方,应对己方的税费成本予以核实,而张某作为法定缴税义务人,在李某未按合同约定配合缴纳税费时,有权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垫付款项。
律师说法
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正如本案中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对于两份合同,不能轻易地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价格偏离正常交易价格属于利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其效力应仅限在行政管理领域,规制约束效果不可延伸到民商事交易领域。故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房屋过户税费给张某。
对于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全国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统一审判思路,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性质的认定和权利义务分配厘定标准,最终实现同案同判。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还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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