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涛 时间:2020/10/28 17:17:52 浏览:1602次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的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的行为,夫妻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要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金、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的案例对夫妻忠诚协议作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0日,金鑫(男)与王佳(女)在某市解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二人生育一男孩。婚后,金鑫与异性潘小花(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
2016年8月2日,金鑫与王佳签订《婚内夫妻协议》。该协议约定:今后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10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金鑫仍与潘小花保持交往,潘小花于2017年10月6日,生育一女。
2017年11月3日,金鑫诉至该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庭审时,王佳同意离婚,但主张应当依《婚内夫妻协议》的约定,来解决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鑫与王佳系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亦都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但《婚内夫妻协议》,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条款,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王佳主张依该协议解决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金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方的王佳酌情予以照顾,并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经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收入来源、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儿子随王佳共同生活,并由王佳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的份额。一审判决后,金鑫、王佳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但如果夫妻财产特别约定与“保证忠诚”挂钩,可能被认定为“忠诚协议”的范畴,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一旦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权。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来衡量忠诚,可能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尽量防止被认定为无效。尤其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等因素,可以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以维护合法、合理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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