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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三个法律知识点

作者:王建坡 时间:2020/10/12 11:23:08 浏览:1841次

 

近日笔者接待一涉嫌窝藏、包庇罪犯罪嫌疑人家属,欲委托笔者为其家属辩护。大致案情是因犯罪嫌疑人为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提供住处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罪名是涉嫌窝藏、包庇罪。笔者正好藉此机会,对窝藏、包庇罪所涉及的几个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以飨大家。

一、关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律规定及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窝藏与包庇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1.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需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所谓“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

所谓“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二、包庇罪和伪证罪的区别

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之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 主体要件不同。

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包庇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 犯罪的内容不同。

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包庇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起诉、审理中,未被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未被判决的被告人;

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三、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关于这里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呢?

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笔者认为应从窝藏、包庇的对象和行为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1. 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

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

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 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

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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