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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李艳茹 时间:2020/10/12 11:19:51 浏览:1206次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所有”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离婚后,当既定的抚养关系出现新情况,比如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抚养人去世等等,此时能否变更抚养人呢?

案情简介   

康某与蒋某(已故)于2012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19日生育一子蒋小某,2017年2月1日,康某与蒋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蒋小某由蒋某抚养,康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可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2018年11月3日,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死亡后,蒋小某由蒋某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蒋某某与梁某某抚养。2019年3月23日,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子蒋小某由康某抚养。

律师分析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利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本案,蒋小某未满十四周岁,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康某作为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当然的监护权,该监护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对蒋小某的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康某与蒋某离婚时,协议蒋小某由蒋某抚养,现蒋某已经死亡,蒋小某的抚养权自然由康某行使,蒋某某、梁某某作为蒋小某的祖父母,一直协助自己的儿子抚养孙子,蒋某某、梁某某在经历丧子之痛后将其爱心倾注在孙子蒋小某身上,此心情可以理解,但现蒋某已经死亡,蒋小某的抚养权自然应由康某行使,该抚养权既是康某的法定权利,亦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让渡或放弃。所以蒋某某、梁某某主张由其履行蒋小某的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康某是蒋小某的亲生母亲,康某主张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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