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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与小米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技术侵权思考

作者:孔德康 时间:2020/10/12 9:26:56 浏览:1485次

 

近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立即停止小米浏览器屏蔽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万元。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以下简称芒果TV)诉称,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开发、运营的“小米浏览器”内置了“广告过滤”选项,用户在使用该浏览器播放原告下属“芒果TV”网站中的影片时,可以拖动影片片头广告,导致会员推广等内容被屏蔽。故其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就网站影片的相关广告及会员推广获得收益,使原告遭受利益上的损失。同时,被告在小米浏览器中通过内置广告过滤插件的方式,使其商业价值获得提升,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芒果TV相信各位读者并不陌生,是国内热门的在线视频网站之一,和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一样,在视频的正式内容之前,用户被强制观看几秒至几十秒不等的视频广告,需要购买会员才可以跳过。被诉小米浏览器的功能无疑方便了普通的非会员用户,那么小米是否确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呢?

笔者查询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依据规定在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芒果TV依据的是该条最后一款。诚然小米浏览器确实对原告的产品有功能性的妨碍,但笔者认为仅此却不足以证明小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1.小米浏览器的屏蔽广告功能确实侵害了芒果TV的权利,但是侵犯的是何种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小米浏览器对于广告并未直接完全的屏蔽,而是将广告的播放功能交给用户,由用户来选择是否跳过广告,对于芒果TV的实际播放内容,小米浏览器没有自行增删。芒果TV是否有权利强制用户观看广告?笔者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下,用户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却有跳过广告的权利,芒果TV用技术强制用户不能跳过广告,属于 对用户权利的侵犯。但小米浏览器在这方面确有对芒果TV的妨害,虽然屏蔽广告功能未对芒果TV的客户端或服务器进行修改,但有实际功能的修改,广义上属于破坏计算机系统,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本案小米浏览器对芒果TV没有内容的屏蔽,仅有小部分功能性影响,显然谈不上严重,而在此方面犯罪之外的普通侵权,无论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均无规定。

       2.无明确依据证明小米浏览器对芒果TV的用户选择构成了不良影响。

芒果TV的主营业务和会员主要权利均为版权视频播放,而非广告收入,广告屏蔽是会员的附加权利而非主要权利。目前尚不清楚小米浏览器的屏蔽广告功能是否造成了芒果TV有明显的规模化的会员减少的情况,或者即使芒果TV存在相应损失,其损失与小米浏览器的广告屏蔽功能是否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小米存在利用技术影响用户使用芒果TV的情况,自然也无法证明不正当竞争的存在。

       3.产品提升自身竞争力和不正当竞争无直接关系。

芒果TV认为小米浏览器通过内置广告屏蔽功能提升了自身的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有点荒谬了。无论什么时代,单纯提升自身产品的商业价值都是正确的,不能以“不正当竞争”的帽子来阻挡正常的市场竞争。互联网时代产品最重要的是客户体验,一方面带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小米并不是开拓者,很多年前谷歌浏览器就具有相应功能,另一方面现在也有很多新兴在线视频网站抛弃了广告业务专门做付费内容提供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不顾用户体验强行让用户观看广告的做法只会让用户反感,虽然可以用独占的付费内容吸引客户,但只重视内容不重视服务的做法在现今时代不会持续长久。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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