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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新规定

作者:张彦慧 时间:2020/8/27 15:50:43 浏览:9907次

 

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规范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仅就《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的一系列规范和调整作一介绍。

                                                                            

一、物权篇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规定了业主共管事项和表决机制,明确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为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合同编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和效力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物业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因此,对于物业管理进行法律规范非常必要。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一种典型合同,即物业服务合同。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约束力以及业主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三、侵权责任篇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有利于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对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责任、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等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本文重点介绍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规定,对于损害责任的承担作了更明确的划分,即强调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又明确物业管理的规范及管理责任,要求物业公司建立相应措施以防范被追责。还规定了如果不能查明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手段查清侵权人,最大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要求日渐精细,物业公司如何依法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以便在日渐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物业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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