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0/8/27 15:48:55 浏览:15734次
近年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虽然偶见报端,但应当承认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大幅改观,我们也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进步,应该为这种进步感到高兴。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销售者利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宣传或合同约定情形时的法律后果及维权注意事项,期望能够对碰到该情况的消费者有所帮助,更希望销售者能够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千万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2017年11月1日赵某花111万余元在某公司购买了进口奔驰汽车一辆,并在合同中备注:此车为新车,无事故,无维修,无保养,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120公里。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赵某逐渐发现自己购买的奔驰车并不是新车,而是经过修理后的二手车。该车不仅里程表经过了调整,而且最重要的是该车曾经发生过事故,多处经过喷漆修理。后赵某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某公司“退一赔三”,然而诉讼过程并不顺利,一审法院以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经过二审法院审理,2019年7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公司为赵某办理退车退款手续,并支付三倍购车赔偿金335万余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共计85000元。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是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主张退一赔三的,但实现起来可并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接下来我们分析当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时该怎样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后期会出现互相扯皮,导致维权困难。在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的具体约定,不要不明不白的签字。比如,在4S店购买汽车时,很多消费者通常是直接在数份需要签字的材料最底端签字并按手印,其中当然包括买卖合同,但是对自己签字的合同内容只字不看,这当中存在的风险是巨大的。4S店可以出售二手车、试驾车、展示车等非新车,不要用新车的价格购买了非新车,而在合同中竟然约定的就是非新车,如此后期的维权之路将步履维艰。当然有人会说这签字过程就存在欺诈,也有人说这是重大误解,在此不作过多纠结。笔者想提醒的是,无论哪种理由,举证责任都在消费者身上,如果连合同内容都不看就签字,会不会将整个谈判磋商及签字过程固定下来留作证据呢?如果不能,请在签字前确认合同中所有条款我们均已知悉并完全了解。
其次,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在维权过程中是最重要的,再好的律师也对没有证据的诉讼无可奈何。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靠亲情牌打赢官司的难度是巨大的,最后很可能鸡飞蛋打。回到上文的案例,为什么一审中赵某输了?简单来说,法院认定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品质问题,从而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赵某提交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政府出具的公证报告,报告显示该车曾经在美国有过购买记录,而且在第一位车主使用期间该车曾经被召回。二审法院采信了赵某提交的新证据,认定涉案车辆在美国存在销售和使用记录,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判决某公司退一赔三。
最后,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职业打假人无法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因为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被认定为本法中消费者的前提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职业打假人无论如何也不符合该规定,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当然也就无法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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