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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第1136、1137条的解读

作者:王凤仙 时间:2020/8/27 15:39:54 浏览:12438次

 

《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公布后,全国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尤其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律法规作了不少修改。新颁布的《继承编》扩大了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在其中,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变化,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继承篇新变化

这次《继承编》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原《继承法》第17条仅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本次《继承编》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也明确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地位。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习惯用手写的方式记录重要的内容,而是采用打印文字的方式来记录点点滴滴。而且越是正规的法律文件,越是采用打印的方式来体现。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是比较便捷的方式,也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录音、录像的同步完成,在手机上打开word或WPS书写遗嘱,然后打印出来,既高效又快捷,还不受地点的限制。所以此次《继承编》的修改紧跟了时代的潮流,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本来就是为人服务的,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应尽可能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

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第三,注明立遗嘱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录音录像的日期。不论是打印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均应保存好原件或原始载体,防止被篡改或损坏。

以上关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明晰了,那么如何鉴别打印遗嘱或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呢?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甄别:1、遗嘱人和见证人分别口述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在什么品牌打印机上打印的遗嘱,在询问见证人时甚至可以精确到几点几分,录制时间有多长;2、仔细查看打印遗嘱被封存的痕迹;3、在查看封存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原始载体时,封存处是否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或捺印,是否有改动的痕迹,日期是否一致等方面去辨别遗嘱的真假。

最后想谈谈这次《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现行《继承法》规定在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想变更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

一直以来,确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是为了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从社会实践发展来看这也带来了不少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例如,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如果父母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能去公证处才能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还有就是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的危急情况下,想要修改遗嘱,根本来不及做公证遗嘱,这时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因此,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自由,故这次《民法典》中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了。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但不能否认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依然很高。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上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关于《继承编》的两大亮点,该变化会影响或改变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也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老有所养,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但如果想让您的遗愿能够实现,具有法律效力,我建议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去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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