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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给报销吗?

作者:张玉蕴 时间:2020/8/27 15:13:28 浏览:3566次

 

最近,笔者接到朋友咨询:张某因驾驶农用三轮车与私家车车主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和车主负同等责任,也就是对张某的医疗费用双方各负50%的责任。张某问,自己负担的这部分50%医疗费用,能由医保部门报销吗?假如私家车车主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过错,张某能在向车主主张赔偿医疗费用的同时要求医保报销吗?

实际上,这个事件涉及的是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法律规定“(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比如打架斗殴、被他人撞伤的交通事故、被高空抛物砸伤等属于能找到明确的第三方责任人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第三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不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条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害的参保人员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这里的“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

医保属于费用补偿型社会保险,不能重复赔偿。因此,交通事故认定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该第三人给付受害人(参保人)医疗费没有争议,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如果第三人存在部分过错,势必存在受害人根据自己的过错比例应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情形,这部分费用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吗?对此《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的医保政策是认可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给予报销的。

日常生活中,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有些参保人为谋求不法利益起了“贼心”,到医院就医时,不对医生说明受伤的真实原因,而是让医生按照自己意外跌倒等原因进行治疗并利用医保报销。在此提醒大家,这涉及欺诈骗保,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2014年我国将社保欺诈的行为入刑,骗取社保的以诈骗罪论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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