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振原 时间:2020/8/27 14:53:57 浏览:2190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又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即只要享受了共同财产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呢?
《婚姻法》只是原则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了便于审理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过几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其中时间最新、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已经被《民法典》所采纳,是当前和今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依据。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下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离婚时有意将其共同财产或债权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约定归夫妻另一方偿还,此约定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无效);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因违法、犯罪被罚款、罚金所负债务,应属于行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行为人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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