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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法律实务

作者:王洪武 时间:2020/8/27 14:50:56 浏览:2210次

 

在诉讼中,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被保全人处分或隐匿财产,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允许用保险公司保单做担保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的应用更加普遍,法院或冻结银行资金,或查封房产、车辆、在建工程、股权以及到期债权等。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过程中,难免存在超标的查封或查封错误的情况,遇到此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如何救济,就是今天咱们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全人的救济途径-----复议和异议的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查封、冻结等执行保全措施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规定,被保全人该如何选择,是选择复议还是选择提出异议?财产保全复议针对的是保全裁定本身,即对裁定的内容不服,包括是否保全以及保全的必要性等。而财产保全的异议对保全裁定内容本身并无异议,而是针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异议。在实践中,法院做出保全裁定保全的数额基本上依据的是原告诉状中主张的诉讼数额,对保全裁定本身有异议的相对较少,相反对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有异议的较普遍,比如法院超标的查封冻结,保全裁定的金额为100万元,但法院实际查封冻结的数额为300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全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此时的异议系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超标的查封而提出的异议。若法院驳回异议申请,被保全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一次复核。

但是并非所有因超标的查封而提出的异议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保全的标的为100万元,查封的房子价值为500多万元,因为房子不具有分割性,法院无法分割查封,此时若被保全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被查封的房子商业利用价值比较大,查封措施会导致该房子的商业利益受损,比如该房子即将被出售等。此时,被保全人也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按照我国民法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保全人可以提供一定担保,担保的财产价值与保全数额等值或稍微多于保全数额即可,且担保的财产有利于执行。比如,可以利用第三人大概100万元的房子或其他有利于执行的资产做担保用于解除500万元的房子的查封,待500万元的房子出售后,就能缓解被保全人的压力,无论其与原告和解还是换封担保人的房子就游刃有余了。

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查封错误的情况,比如查封的汽车虽然登记在被保全人的名下,但是这个汽车是案外人借用被保全人的姓名购买的,案外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汽车是其自己购买并长期使用,这个时候,案外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但此时的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不同于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处理规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汽车归属于谁。若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则案外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其救济的渠道与正常的诉讼无异。但大家一定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执行终结之前,否则自己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

以上均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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