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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别除权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0/8/27 11:40:24 浏览:3157次

 

一、别除权的申报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该法律规定表明债权申报制度的约束力及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作为破产人的特殊债权人,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性质。如果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意味着不仅丧失别除权的优先性,而且连普通债权的资格也不能获得。因此,要实现别除权首先要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二、别除权的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核查债权,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等权利。在债权人主张别除权时,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应当对别除权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确认。如果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别除权没有异议,别除权即确定;如果债权人与债权人会议或管理人就别除权是否存在以及数额的多少存在分歧,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别除权是否存在以及数额的多少最终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在审查别除权时,要特别注意审查担保物权的设定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破产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无效。

三、别除权的实现

别除权确认后就进入了实现阶段,其实现方法因标的物是否由别除权人占有而有所差别。当别除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别除权人可直接将该标的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标的物由破产人或管理人占有,别除权人可以要求破产人或管理人协助其实现别除权。

在实现别除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1、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应由评估机构对该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处理该财产的依据;2、在处理别除权标的物时,除标的物属于法律限制的流通物外,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3、处理别除权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先支付评估、拍卖、变卖费用,然后再向别除权人进行清偿。

四、别除权的转化

在下列情形下,别除权可以转化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分配的程序进行受偿:1、别除权人自动放弃别除权;2、别除权的数额大于担保物的价款,未受偿部分按照破产分配的程序进行受偿;3、担保物因意外或债务人的过错而灭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无担保的债权,此时该债权变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分配程序受偿;4、因别除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设定,而被法院撤销的,别除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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