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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定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8/27 14:56:17 浏览:10744次

 

对于物权变动,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均有规定,即针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针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理论上将其称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同时,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也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了规定,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其目的是强调和树立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比方说甲乙为夫妻,婚内购买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甲方名下。之后由于感情破裂,甲乙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离婚,并判决该房产归乙方单独所有。假设该判决书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但乙方在2020年7月1日才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本条的规定,则乙方只能是在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后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该判决书在乙方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前就已经生效了,故为解决这一矛盾,并强调、树立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进而做出了上述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三十条,《民法典》对本条并没有做实质性修改。本条也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比方说甲合法建造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因个人原因在2020年5月1日拆除了该房产,并在2020年6月1日办理了房屋注销登记。如果没有本条的规定,甲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应于注销登记之日(即2020年6月1日)消灭,但事实上该房产在2020年5月1日就已经灭失了,故《民法典》对因事实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了特别规定。

最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针对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民法典》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但本条删除了受遗赠时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即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受遗赠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以意思表示作为前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受遗赠开始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具有债权的效力,因为受遗赠的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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