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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那点事儿之如何防范、控制股权代持的风险

作者:耿晶 时间:2020/8/27 11:34:27 浏览:1812次

 

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股权代持出现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如何防范、控制股权代持的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应该签署专业和严谨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且进行公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那么,作为实际出资人,应该如何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股权代持协议不能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股权代持协议中要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其支付方式,并确保实际出资人向代持人交付的出资款与代持人向目标公司交付的投资款具有一致性。

实际出资人将出资款转给代持人的时候。要标明这些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对某一个公司的投资款。代持人向目标公司交付的投资款应当与实际出资人向代持人交付的款项一致,以此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

3、股权代持协议中应当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代持协议中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有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知情权,明确约定对出资比例。在计算方式和退出方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

如实际出资人要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管理,则需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进行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时候,应当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没有经过授权,不能行使股东表决权。同时实际出资人应当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 

二、为了避免名义股东意外身故或者婚变情况下股权被继承和分割的风险,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由名义股东的配偶、法定继承人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知晓股权代持行为,并且将来不对该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三、为了避免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或者因为名义股东的债务纠纷致使代持股权被司法保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并设立股权质押担保,保障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资产的安全。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订一份担保协议,名义股东承诺以所代持股权作为代持期间严格履行股权代持协议的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担保手续。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后,即使将来名义股东因为债务纠纷被他人追债时,名义股东所代持的股权已经在先设定了质押。不能被第三人执行。

四、除审慎选择代持人外,在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具有话语权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通过参与制定公司章程限制名义股东权利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股权安全。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了许多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这些事项,如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未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股东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股权等等,实际出资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利用这些约定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保障自己股权的安全。

五、事先采取一些使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措施。

隐名股东显名化就是指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而成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要想显名,首先需要名义股东配合,并且按照约定履行把股权转移给实际出资人的程序。但是仅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不能达到使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被确认的目的。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显名化还需要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

因此,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做到以下三点,对后续显名化非常有效:

1、提前与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避免了日后名义股东不配合。

2、签订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三方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红利以及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名义股东积极完成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工作。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争取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理由阻碍隐名股东的显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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