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剑 时间:2020/8/27 11:16:31 浏览:1725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保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体现在合同中,对于保密条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制式条款到个性化约定的过程。那么,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关于保密信息的定义。一个有效和可行的保密条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关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或范围,如保密信息的形式,是否要求必须为书面形式?亦或是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全部信息而不论书面信息、口头信息、电子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另外,是否要求信息披露方标明或明示“保密”方可构成保密信息?此类约定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都是需要考量或协商的细节。
另外,在列举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的同时,我们通常还会列举哪些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已被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
2、在信息接收方收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之前即已获悉的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政府机关或法院等裁判机构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当然,此种情形下信息提供方通常要求信息接收方在披露信息时有通知义务。
其次,关于保密信息可以在多大范围内予以披露。多数情况下,无论信息提供方、信息接收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为了合同的履行,保密信息都不可能仅仅在两个自然人之间传送。那么,保密信息可以在多大范围内予以披露呢?以信息接收方是法人为例,通常情况下,其会要求保密信息可以向自己或关联公司的一定范围的员工、委托或聘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甚或是融资方、投资人披露。对此,信息提供方在尽可能限定披露范围的基础上,会要求保密信息的知晓人员承担与信息接收方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三,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限。保密义务有无期限?这一向是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收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为信息提供方来说,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若保密信息来自于第三方,尤其是政府机构,则要注意该第三方对保密期限的要求,如国家保密法的规定。
另外,若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则应注意保密期限到期后信息接收方已经接收到的保密信息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涉及退回或销毁问题。
总之,保密协议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越来越受到重视,内容也越来越细化、丰富,除上述应注意的问题外,还会涉及信息接收方应采取的保密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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