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志强 时间:2020/8/27 11:13:16 浏览:6128次
甲拿着乙写给他的一份《欠条》,《欠条》内容比较简单,大概就是在某工程项目上干活儿,欠工程款多少钱,最后有乙的签字和手印。现在欠款到期乙一直不给甲钱,甲想知道该在哪个法院起诉?甲的住所地是A地,乙的住所地是B地,工程项目所在地是C地。对此问题,做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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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C地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法律对不动产纠纷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列举了五个案由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如果甲和乙的欠款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那么,甲就应当向C地法院起诉,由C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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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甲可以选择B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和乙的关系,如果甲只是向乙提供了劳务,只负责人工部分,不提供施工的材料,该情形属于甲提供了劳务活动、乙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关系。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的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而“劳务合同纠纷”也属于三级案由,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并列关系,不能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可以选择B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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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甲还可以选择A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手拿欠条,要求乙支付欠款,根据其诉请指向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上述规定,甲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A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所以A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只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适用所有的普通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甲应该根据其和乙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而最终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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